關閉
各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運作介紹
身分 姓名 簡歷 審計委員會權責 薪資報酬委員會權責
本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暨薪酬委員 鄭淳仁 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與管理決策組碩士
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副組長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執行副總 
召集人 召集人
本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暨薪酬委員 林群貿 逢甲大學金融博士 中興大學財金研究所碩士
花旗銀行 分行經理暨副總裁  
瑞士銀行 高資產客戶事業群副總裁 
大域地產 獨立董事
泰偉電子 獨立董事
大自然交易平台(股)公司 董事長
鼎玉家族辦公室 執行長
委員 委員
本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暨薪酬委員 薛秉鈞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君鼎法律事務所 所長
元禾法律事務所 律師
安信商務法律事務所 律師  
欣陸投資控股(股)公司(大陸工程) 專員  
環宇法律事務所 律師  
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 專員 
委員 委員

審計委員會
為健全董事會監督責任、強化董事會管理機制,本公司於民國966月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為健全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於民國100年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過半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目前成員由本公司三位獨立董事組成。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一、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 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二、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有管本公司董事會議事運作管理辦法及各功能性委員會之組織規程,請詳本公司之公司內規專區查詢。